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