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和扶持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加强老年人组织能力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促进老年人通过老年人组织参与社会活动。鼓励社会资金和力量投入老年人组织建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