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和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用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老年商品及违法发布广告的打击力度,对在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时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