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扶持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养老服务方式,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为老年人就近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