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独生子女伤残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高龄、孤寡、失能等老年人的入住需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和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者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