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独生子女伤残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高龄、孤寡、失能等老年人的入住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和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者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