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