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当事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等证明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