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主体的失信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一)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骗取不动产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