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