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四十条有效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投保不动产登记责任险,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