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组织或者个人有权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对不动产登记及其相关工作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举报者。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服务场所、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程序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