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持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登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的决定生效后,以书面通知等形式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通知等文件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