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营利法人以其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性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设立抵押权,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