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一)已全部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时应当注明已全部缴纳情况,在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时不再审查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二)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时应当注明部分缴纳情况及有效期;在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时,应当审查截至登记时点的海域使用金是否已缴齐。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