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等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发居住权证明。

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提交相关的变更材料申请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

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或者居住权消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