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营利法人间转让存量非住宅类不动产的,申请人可以网上申请转移登记并在线缴纳税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网上办理,并在完成登记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