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营利法人间转让存量非住宅类不动产的,申请人可以网上申请转移登记并在线缴纳税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网上办理,并在完成登记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