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表或者地下分层设立的,可以通过三维空间信息确定空间权属界限。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和地表建筑一并建设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地表部分已经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地下部分可以单独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明。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