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应当即时办结。未能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公证文书的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以及历史遗留案件或者复杂疑难案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社会公开承诺少于前款规定的办理时限。依法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时限内。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