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申请的,网上办理系统反馈成功当日为受理日。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事项和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者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且属于容缺受理清单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十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先行受理。申请人未按期补齐的,不予登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