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申请登记的材料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明手续。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外文申请材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对外文申请材料及其中文译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