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处理机关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