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