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一)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拆除的情形;

(二)建成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

(三)经行政执法人员口头制止后拒不改正、继续施工的。

采取以上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