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一)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拆除的情形;(二)建成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三)经行政执法人员口头制止后拒不改正、继续施工的。采取以上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