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第二十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乡、村庄规划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责。因违反土地、水利、交通、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形成的建设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