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石龙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处理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设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