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