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