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身体,不得以任何理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妇女。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动作以及其他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