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严禁组织、介绍、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宾馆、旅店、餐厅、饭店、歌舞厅、酒吧、美容院、发廊等服务、娱乐性场所不得雇用、容留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