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严禁组织、介绍、引诱、容留妇女卖淫。

宾馆、旅店、餐厅、饭店、歌舞厅、酒吧、美容院、发廊等服务、娱乐性场所不得雇用、容留妇女进行色情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