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严禁拐卖、绑架妇女。对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人员,任何人不得阻挠、围攻、殴打。

任何人不得对举报和协助解救的人员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