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夫妻在依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期间,男方不得侵犯或者限制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后,男方不得对女方纠缠、侮辱、骚扰、打骂。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