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对就学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女性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减免学杂费。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学校不得拒绝、歧视前款规定的女性儿童少年,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其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