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对就学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女性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减免学杂费。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歧视前款规定的女性儿童少年,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其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