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Chapter 3 文化教育权益Article 16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对就学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女性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减免学杂费。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歧视前款规定的女性儿童少年,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其收费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