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充分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通过举办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植树节等节点,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的公益宣传、科普教育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