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制,解决古树名木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义务巡查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