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分布地域、长势情况等确定巡查周期,并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巡查:

(一)名木和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二)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

(三)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每年至少巡查一次。

在巡查中,发现树木生长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专业养护。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