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树龄五十年(含五十年)至九十九年的树木,为古树后备资源。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结合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建立古树后备资源档案,加强养护管理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古树后备资源。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