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建立古树名木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