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依法公布。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