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运输易泄漏、散落或者扬尘材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或者覆盖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