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城市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实现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城市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