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活动。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