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严格控制新设架空管线。

现有架空管线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逐步改造入地。暂不能入地敷设的,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并逐步入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凌乱悬挂。

废弃的架空管线及附属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