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与管线单位的协调沟通,由市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城市道路挖掘中的问题。必要时,可以邀请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