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立即通知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进行地下管线紧急抢修的,应当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工后及时修复路面,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市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接收紧急抢修通知的联系方式。市政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当派人前往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当为承担紧急抢修任务的特殊车辆办理通行证,在通行路线、停靠位置等方面提供便利,保障其快速进场开展抢修作业。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