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必要时可以实施分段挖掘施工、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
(二)挖掘管沟上口宽度大于下口宽度,管沟开口宽度不得小于800mm,宽度不足800mm的按照800mm标准予以恢复;
(三)各种管线的敷设,其顶面高度应低于路床顶面以下500mm,否则应当采取加固措施。严禁在路面结构层中敷设各类管线;
(四)妥善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
(五)挖掘道路后需敷设的配套窨井及各类设施检查井井体,应当采用预制或者现浇混凝土结构,不得设置在路面着力点上。塔杆、配电箱等构筑物,应当符合道路建设和城市市容有关规定;
(六)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的,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
(七)横断挖掘的,应当在夜间进行,硬料回填,并设置夜间警示灯。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应当于次日五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道路通行。对已经回填的道路挖掘工程,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恢复路面及交通标线等设施;
(八)对于不能及时修复的路面,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道路通行安全;
(九)保障施工路段道路交通运行顺畅,重点道路原则上不采取中断交通的施工方式。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