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纺织服装产业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