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相关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辖区内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工作,开展产业运行分析,推进政策研究制定,并根据产业协作发展需要共同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