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发挥各类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用好资金,保障纺织服装产业规划编制、技术研发、产业升级、人才培育和政府服务等产业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